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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案件查办与行业规范统筹推进,不断强化“打、防、管、治、宣”一体化治理格局,以零容忍态度深挖彻查,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涉及经营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等典型案件,有效净化了化妆品市场环境,切实守护群众美丽消费安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5年2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二楼的产品货架上发现2套已开封使用的“晶秀瞳康眼部护理套”,其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上,且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化妆品2套,购进价为495元/套,涉案化妆品用于为顾客提供眼部舒缓补水服务(含手工费),因手工费原因无法计算违法来得到的,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39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4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眼部结构精细敏感,使用未标注有效期的眼周化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均无法判断产品是不是变质,过期产品易滋生微生物、成分氧化分解,存在引发眼部感染甚至视力损伤的风险,直接威胁公众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既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强力震慑,也督促美容行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标签管理制度,有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美丽与光明”。
2025年11月19日,接到投诉举报后,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两处问题:一是现场查获“芯诗妍虾青素肌底液”7盒(完整包装)及单独摆放的1支,该产品在非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二是现场查获“蛇毒肽逆龄眼部套”1盒,已超过有效期。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芯诗妍虾青素肌底液”10盒,购进价50元/盒,违法来得到的为116.6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蛇毒肽逆龄眼部套”1盒,购进价268元/盒,因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相关营收情况,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768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16.6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涉案产品无法判断有效期,甚至直接过期,存在微生物超标、成分变质等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尤其用于眼部等敏感部位,极易引发感染、过敏甚至视力损伤,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严格执法倒逼行业规范,堵住了过期与“三无”化妆品的流通漏洞,筑牢化妆品安全底线,让群众美得放心、用得安心。
2025年8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2套化妆品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化妆品3套,购进价476元/套,因涉案化妆品以充值赠送形式提供,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故本案货值按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予以认定。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19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9月16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过期化妆品因成分变质,可能引发消费者皮肤过敏、感染甚至更严重的健康问题,对消费的人的人身权益与美丽诉求造成影响。依法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有明显效果地阻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推动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美容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某皮肤管理中心经营使用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5年7月30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调配室柜内发现4盒“油橄榄修红介质液”及3瓶“角质焕能凝胶”,上述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均未查询到备案信息。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油橄榄修红介质液”4盒(共208支),购进价为72元/盒,“角质焕能凝胶”由供货商免费提供,无购进价格。因涉案产品的销售、使用情况无法查实,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依据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予以计算。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9月16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其成分、来源等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涉及假冒伪劣。本案的查处有助于遏制经营者规避监管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保障合法经营主体的权益,提升花了钱的人化妆品市场的信任,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此提醒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能够最终靠“化妆品监管”App应用查询产品的备案或注册信息、查看是不是属于正规合格产品。
2025年4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3袋已开封使用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化妆品3袋,购进价71.6元/袋,因该涉案化妆品使用时未单独收费,故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按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计算。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1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使消费的人无法获知产品的名字、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关键信息,极易导致误用、过敏甚至皮肤损伤,尤其用于染发、烫发等与头皮非间接接触的服务,安全风险更为突出。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经营非法流入市场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断了“三无”产品的流通渠道,倒逼美容美发行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用妆安全。